义乌失业补助政策一览|世界讯息

一、义乌失业补助政策一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

1、政策内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①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

④有求职需求并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2、补贴标准:义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享受对象: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4、申请资料:

①身份证或市民卡;

②军龄、工龄等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非必须,若有则可提供)。

5、办理流程:

向窗口或线上(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相关材料,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拨付。

6、注意事项:

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是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a.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b.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c.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2008年7月之前按低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减半计算。

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停止缴费后,如本人需要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按领金地职工医保参保的有关政策执行。

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应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a.重新就业的;

b.应征服兵役的;

c.移居境外的;

d.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失业保险金不能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核定发放同时享受。

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包括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十五日被主动告知经办机构。

二、生育补助金申领

1、政策内容: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失业人员,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

2、享受对象: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失业人员

3、申请资料:

①生育登记服务卡;

②子女《出生医学证》;

③身份证或市民卡。

4、办理流程:

向窗口或线上(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拨付。

5、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生育补助金。

三、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政策内容: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②在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

2、享受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人员

3、申请资料: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如户口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要提供户口本);

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

4、办理流程:

省内转移:

①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同时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

②转出地经办机构核定应转移的失业保险缴费享受信息,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③转入地经办机构决定接续的,告知并通知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不予接续的,在做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失业人员理由;

④在职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出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⑤在职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省外转移:

转入:

①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要求将失业保险金转入申领的,由本人持户口本到行政服务中心就业窗口提出异地转入申请;

②窗口初审,开具《失业保险金接收函》;

③申请者凭接收函到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转移手续;

④失业人员凭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身份证到窗口办理申领手续;

⑤在职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转出:

①非本市户籍人员要求将失业保险金转到户籍所在地申领的,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金接收函》;

②凭接收函、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到窗口办理转移申请;

③窗口或线上(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受理,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④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

⑤办理失业保险金转移;

⑥在职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出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重要信息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常住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办理登记认定的下列人员: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无地人员中“4050”(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人员;正在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人员;复转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等。

关键词: 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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